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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21]237号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imtoken钱包ios下载 2023-01-17 03:07:34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意见

银发〔2021〕237号2021-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呈上升趋势,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条例》关于期货交易管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现场的实施意见》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商业活动的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等虚拟货币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数字形式等主要特征的存在,不属于法律补偿,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信息货币交易 中介及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涉嫌非法售卖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期货业务等违法金融活动,非法集资,坚决依法取缔。进行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也是违法的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人来说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仍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涉及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对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调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执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信息、电信监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炒作相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将线上监测和线下调查相结合,提高识别虚拟机的准确性和效率。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不断完善对加密资产的监控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的全链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交易、兑换。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资金的监管。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省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与公安机关加强线上监测,将线下调查与资金监测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与交叉验证机制虚拟货币法规,以及预警信息传递、验证、快速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开户、资金划转和结算服务相关业务活动 对于结算等业务,虚拟货币不得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访问的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推广、有偿导流等服务-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查处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关闭网站以及根据财务管理部门移交的线索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手机、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程序。

(10一)加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名称和经营范围住户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10二)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发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后,会同金融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将及时查处确定,妥善处置,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法律。

(10三)严厉打击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活动。公安部已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 “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破卡行动”,从严执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虚拟货币进行赌博,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10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与虚拟货币有关的违法行为金融活动,会员单位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将按照相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相关部门。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中央统筹、属地落实、区域化 联合共担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不遗余力不努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10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等沟通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投资风险教育、其他方式 向公众宣传虚拟货币投机等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表现形式,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2021 年 9 月 15 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回答记者提问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预警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风险状况。

2.《通知》如何界定虚拟货币及相关商业活动?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一致的。 《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金融机构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等特点,以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包括所谓不允许使用 Tether 等稳定币。它与法定货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活动,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居民提供服务的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通知中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调、中央地方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个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在地方层面,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和打击辖区内与虚拟货币有关的违法行为。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将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识别和发现的准确性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对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资金的监管。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线上监测、线下监测、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防范与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加强登记和广告管理相关市场主体,依法打击相关违法金融活动。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面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炒作风险。

4.未来的工作安排是什么?

打击虚拟货币投机交易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措施,构建中央统筹、属地落实、部门结合、联动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处置及时发现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切实做到努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税务风险

自 2009 年比特币问世以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资行为和经济活动迅速席卷全球。迄今为止,全球虚拟货币总市值已超过2万亿美元。从地区来看,我国是虚拟货币投资活跃的国家。由于传统监管方式的限制,虚拟货币带来的税收损失风险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全面澄清行业涉税数据。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交易平台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我国领土”。禁令出台后,部分国内交易平台选择“走出去”,以“境外机构”的形式为境内用户提供相关交易服务,逐步形成了以币安、火币、欧易为首的交易所行业近几年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火爆,相关平台的交易量增长迅速,其中头部平台现货及衍生品24小时总交易量甚至超过万亿元,是2021年9月24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再次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也是非法金融活动。”本着“不追溯法律”的原则,境外交易所此前为我国居民提供的服务可视为“法律未明文禁止”,但必须为其从我国取得的收入支付增值收入按照我国税法。税收、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其他相关税费。根据以往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交易量和收入情况,交易所行业整体征税规模相当可观,其他相关行业征税有待进一步明确。

建立税收监管的总体框架。虽然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很难在短时间内消失,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无法确定。被确定。同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我国并未禁止个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被定义为“无效民事行为”,但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从税收角度看,对于境内企业和居民参与虚拟货币境内外交易,我国应加强部门协调和国际多边监管合作,重点防止资金非法跨境流出虚拟货币法规,避免使用虚拟货币国内外税收。该账户包含在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交换中。同时,我国应完善相关财产申报登记机制,对持有大量虚拟货币的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和动态跟踪。在罚款没收、重组、并购、破产清算等司法领域,需要明确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避免国家税收流失。此外,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央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地下经济、走私、洗钱、逃税等行为。非法活动。

推动税收征管技术升级。由于目前的虚拟货币普遍采用加密算法、分布式账户等区块链技术,难以通过传统技术对链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和监管,这对税收征管技术的升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区块链技术本身具有分布式、加密、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点。这些特点与税收征管的要求高度契合,因为税收征管数据本身来源广泛,鉴别真伪、数据分析和管理非常重要。隐私保护要求比较高。以加强虚拟货币税收征管为契机,全面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具有深远意义。可以预见,加密算法、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等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将成为我国金税工程第四期和智慧税收建设的重要发展方向。